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真“刑”
2026-04-30 16:42:5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陈梓浪 | 作者:洪彪 | 点击量:5055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洪彪)​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及公务活动管理的重要载体依据。但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不惜伪造或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

案情介绍

2025年8月,被告人陆某被告人陆某获悉其朋友欲办理相关职业证书,便称自己在网上看到有短期培训可以拿证可帮好友了解情况。随后,陆某通过网络联系到号称“无需培训、无需考试,付费即办”的工作室,并为朋友及另外3名同事代办证件。同月,陆某再次接受好友委托,为其同事代办8张职业技能证书,并从中赚取差价。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陆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非法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制作颁布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陆某为牟取私利,明知违法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使用的印章,是国家在相关领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广大工作者,也应摒弃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自觉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职业技能认证,如发现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编:陈梓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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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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